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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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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是一封来自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的复函,回复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询问。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询问背景: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文件(内环发〔2021〕162号)提出了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问题。
2. 法律规定:
• 复函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说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该章规定,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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