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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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法规函[2021]586号
发布日期 2021-12-14
实施日期 2021-12-14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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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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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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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该文本是一封来自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的复函,回复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询问。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询问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文件(内环发〔2021〕162号)提出了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问题。
2. 法律规定
复函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说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该章规定,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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