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作为全国水泥大省之一,水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水泥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可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对推动山东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推进水泥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实现2030 年碳达峰目标和2060年碳中和愿景具有重要意义。为有序开展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开展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王勃徐祥功孙希宁许红霞张飞高贵东桑博岳宗蕊冯成鞠 甜甜张燕平 本指南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 年3 月19 日批准。 本指南自2024 年4 月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4 月21 日。 本指南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水泥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011 水泥制造”。不适用于依托现有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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