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质镍自动监测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镍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镍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质镍自动监测仪的生产设计、应用选型和性能检测。 水质镍自动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量程至少应包含:0.020 mg/L~2.00 mg/L,主要应用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水体中总镍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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