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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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5-08
实施日期 2024-05-0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20〕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5月8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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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pdf 【3.3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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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一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文件,旨在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一体化和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该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并废止了之前各地相应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则。
主要内容概括
1. 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目标。
2. 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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