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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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气〔2020〕272号
发布日期 2020-12-25
实施日期 2020-12-2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结合《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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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 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pdf 【0.3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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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概览
核心主题:规范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管理,确保碳排放数据的质量和核查工作的公正性。
关键信息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碳排放报告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
核查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场所、专业人员(至少10名)等条件。
2. 核查机构条件
需具备温室气体核查相关经验(至少3项核查项目,30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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