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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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苏环办[2021]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7-19
实施日期 2021-07-1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推进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化,强化排污单位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 苏环办〔2021〕218号.pdf 【0.3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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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管理的通知
核心主题
规范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及废活性炭处置的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废气治理与固体废物管理的衔接,确保依法合规运营。
•••
关键要求
1. 废气治理合规性
使用活性炭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须符合技术规范(如HJ 2026•2013),确保密闭或减排措施到位。
生态环境部门需指导企业完善治理措施,保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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