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全文强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4中有关规定。 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DB11/503—2007自本文 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503—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c) 增加了焚烧设施、毒性当量因子、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定义(见第3章); d)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的限值(见第4章); e)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技术要求(见第5章); f)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污染物的监测要求(见第6章); g) 调整了重金属类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分类(见第4章); h) 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见第4章); i) 删除了烟气黑度、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要求及监测要求(见2007版第4章、第6章);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2X 年 X 月 X 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技术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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