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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