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范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青岛欧 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青岛中石大环 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 2020 年 03 月 0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 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 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可参照执行。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 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储油库、加油站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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