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联动制度作出优化调整,制定《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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