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负责转发给辖区内下属环保局及各相关排污单位。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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