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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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环法函〔2005〕114号
发布日期 2008-02-26
实施日期 2008-02-2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安徽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实现对污染源排放口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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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概览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整治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建设。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规范化排放口建设纳入环保“三同时”制度,是验收前置条件。
管理职责
省环境监察部门全省监督管理,负责省管及中央驻皖企业的整治验收。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规范化要求
1. 排放口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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