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318号)等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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