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可选指标,取消了基本条件; ——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 ) ,《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合并为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批准建设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按照本标准执行。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 ,《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275-2006等三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可作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评价依据,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也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态工业建设咨询活动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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