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3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农药制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农药生产的中间体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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