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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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SH/MRV-003-2012
发布日期 2012-12-11
实施日期 2013-01-01
起草单位 上海市信息中心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分行业的核算方法等。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钢铁行业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在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方法起草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
本方法参与单位: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本方法主要起草人:鞠学泉、刘佳、臧玲、凌云、朱君奕。
本方法主要参与人:徐浩强、张东海、罗鸿斌、蒋文闻、余星、彭鹓、顾庆平、齐康、王延松、臧奥乾。
本方法咨询专家:戴坚、韩晶、金磊。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钢铁行业的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本方法所指的钢铁行业主要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本方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上海市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SH_MRV-003-2012) .pdf 【1.9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上海市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核心信息
适用范围上海市钢铁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温室气体(仅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边界确定
核算主体为独立法人,边界与能源统计报表一致。
包括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生产过程)和间接排放(外购电力、热力)。生活能耗排放不计入。
核算方法
1. 直接排放
• 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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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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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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