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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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0)
发布日期 2021-09-29
实施日期 2021-09-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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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江苏省地下水禁采决定概览
目的: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苏州、无锡、常州,不含宜兴、金坛、溧阳)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可持续发展。
关键措施
1. 禁采时间
• 2003年底前:地下水超采区全面禁采。
• 2005年底前:苏锡常全区禁采。
2. 封井要求
政府制定封井计划,逾期不封者强制封井并罚款(5千•3万元)。
2000年9月1日起,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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