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中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部分的修订。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首次发布于 2001 年,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订了适用范围的相关表述; ——增加了目标元素铜; ——修订了滤筒的材质,使用石英滤筒采集样品; ——增加了微波消解前处理方法; ——修订了计算公式;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镍、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不再执行《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宇相津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8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测定。 采样量为 600 L(标准状态干烟气),消解定容体积为 50 mL,铜、镍、镉的检出限分别为 3 μg/m3、4 μg/m3、2 μ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12 μg/m3、16 μg/m3、8 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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