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伟、沈跃、朱岩、郑向群、董如茵、强沥文。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原则、程序、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因果关系鉴定及损失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或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引起的因果关系鉴定和损失评估;本标准不适用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或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引起的人体健康伤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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