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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