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荣福、张春丽、闫平、张建华、廖栩鹤、刘萌、崔永刚、陈雪祺、王彦福、陈立新。
本标准规定了核医学从业人员在放射性核素诊断、治疗及研究中的制度与管理要求、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操作。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核医学从业人员的放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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