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包装制品在生产 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白色污染问题,提倡企业生产和使用可 降解或可回收利用包装制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制品》 (HJ BZ12—2 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 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J BZ12—2 0 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 T16 2 88塑料包装制品的回收标志; ———在分类中增加了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制品、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制品分类形式; ———技术内容中增加了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制品所用材料的要求; ———技术内容中增加了对产品标签的要求; ———技术内容中增加了对产品贮存和运输过程的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 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 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12—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1 2—1997、HJBZ1 2—2000。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分类、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替代不易降解的塑料膜类、袋类及盒类包装制品 (一次性餐饮容器除外)。 本标准分类中的复合膜类包装制品只适用于纸塑复合包装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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