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点行业企业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管系统建设及核查技术等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C~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2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在开展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等工作时,需要加强移动源管理的重点行业企业和矿山、码头等重点用车单位,其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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