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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