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34/ 4812《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DB34/ 481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 —— 第4部分:印刷工业; —— 第5部分:电子工业; —— 第6部分:其他行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庆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张红、陈亮峰、章宜洁、朱森、张巍、冯欣怡、邓毅强、汪水兵、王芳芳、林明月、洪星园、钱婧、杨雪瑞、刘源。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05月09日批准。
本文件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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