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主要修订下列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人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A、IIB和IIC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昆仑工程公司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伟 熊延 刘汉云 弓普站 郭建军 王财勇 王素英 张刚 李江 李道本 于立键 主要审查人:王宗景 曹建勇 杨光义 周勇 罗志刚 徐刚 甘家福 范景昌 薛丁法 刘植生
1.0.1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 、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矿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 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7医疗室内; 8灾难性事故。 1.0.3本规范不考虑间 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力装置设计的影响。 1.0.4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1.0.5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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