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环境辐射剂量率的测量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监测中辐射剂量率测量目的和要求、测量实施、测量记录和报告、质量保证等技术要求。 《环境地表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93)首次发布于 1993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删除了“次要源”“重要源”和“中等性质的源”的表述; ——明确了连续测量相关要求; ——增加了测量步骤和测量原始记录表; ——增加了环境辐射剂量率计算公式,删除了“剂量估算"内容。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地表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93)在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3 月 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 辐射剂量率测量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包括测量目的和要求、测量实施、测量记录和报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外围环境监测以及应急监测中环境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测量,其他环境 辐射剂量率测量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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