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 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 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 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 份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3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 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 报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 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单位中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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