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8〕27号),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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