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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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环规范〔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08-16
实施日期 2019-08-1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8〕27号),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19年8月16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pdf 【0.6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套文件概览
核心文件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明确了赔偿权利人(自治区及设区市政府)和赔偿义务人的定义
规范了磋商原则、程序、协议内容和司法确认流程
规定了磋商失败后的诉讼时效(60日内)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界定了鉴定评估的范围(五大领域)
规定了机构选择程序和评估内容
要求出具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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