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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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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运城市城区(中心城区、开发区、高新区、生态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 建筑垃圾定义:包括渣土、弃土、余土、弃料等废弃物及再生产品(如再生砖、混凝土等)。
2. 管理原则
• 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原则,推行特许经营和核准制。
• 目标: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处置体系。
3. 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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