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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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
发布日期 2021-07-29
实施日期 2021-10-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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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pdf 【0.4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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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自治区及市/旗县区公布的重要湿地。
2. 保护原则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
3. 责任主体
/旗县区政府负责领导协调,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导保护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关键措施
名录管理明确湿地名称、范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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