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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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4-04-02
实施日期 2014-04-02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运送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依据环境保护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的规定,市局决定重新调整我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自2014年4月起,我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按照调整后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及各附表(见附件1)执行。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要认真组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运送单位落实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各项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医疗废物转移监督管理工作中,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今后市环境保护局不再每年专门下发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为将调整之前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办理完结,市局将于2014年4月对调整手续之前尚未办理的全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进行一次性集中办理。各区县环境保护局按照《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要求》(见附件2)的内容,组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落实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相关事宜。
附件:
1.医疗废物转移手续
2.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要求
2014年4月2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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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要求.pdf 【0.08 M】 下载  |  查看
医疗废物转移手续.pdf 【0.1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医疗废物转移手续办理要求概览
适用对象: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及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
核心工作内容:
1. 材料下发
• 领取并分发医疗废物转移手续材料包(含《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三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五联及填写样本)至辖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2. 填报指导
• 指导单位根据2012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的医疗废物产生量(新单位从协议签订日算起)规范填写材料。
• 要求报送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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