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燃煤锅炉请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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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6-12-29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中要求,“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基层环评工作在执行该要求时对“其他地区”存在理解偏差问题,部分省、市、县环保部门将“其他地区”理解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也就是说包括工业园区、偏远农村等集中供热不覆盖、天然气不通、电力设施不到位的所有区域内都不得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经常遇到远离城市建成区的乡镇卫生院、监狱、偏远山区的养殖场需要供热及生产蒸汽,由于基础设施落后,集中供热不通,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电力符合又达不到要求,必须使用燃煤锅炉,但即使是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环保部门也不再审批,我们理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其他地区”应该是指“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即县级、乡镇的城市建成区,不应该包含人烟稀少的工业园区、山区等基础设施不全的地区。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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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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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总结
主题: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燃煤锅炉政策的执行与理解
关键信息
1. 政策要求(2013年国务院印发):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 2017年前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
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城市建成区以外所有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
2. 基层执行争议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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