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 596—2006《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 596—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明确了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控 制项目,加严了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加严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中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污水处理站污泥控制要求; ——修订了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相关控制要求; ——修订了污染物监测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济南市环境研究院、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水燕、马姗姗、丁程程、刘阳、王辉、张福全、张战朝、史会剑、李昕婧、 郑囡、徐亚会。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现有医疗机构在执行本标准之前的过渡期内,执行 《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96—2006)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2005)。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以及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 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新建医疗 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重大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区域消毒供应中心、医疗织物洗消机构、血液中心以及相关科研实验部门等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 数指标参照本标准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500 MPN/L),其他指标按山东省相关流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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