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布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四川大学。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14日批准,2021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70KW以上的热水锅炉、各种容量的汽水两用锅炉、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重油、渣油、轻柴油、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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