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市、县(市)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是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十三届五次全会关于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重要举措,是形成国家、省、市县三级完整的环境功能区划体系重要一环,是建立“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规范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明确环境功能区划编制的一般原则、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确保区划质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起草。 本指南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市、县(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 设区市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市本级。县(市)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行政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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