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规定了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的通用要求和提升要求,并描述了相应的验证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航空、水运、公路和铁路等口岸的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临时开放口岸、口岸开放预验收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文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跨境通道、边民集市贸易区,以及非口岸区域的进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的卫生检疫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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