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责,进一步提高审批管理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及《环境保护部委托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1年本)》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地(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附件2: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地(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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