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四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 ——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 ——补充了 2 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积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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