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CNAS-J01)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验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验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 2007 年制订,2011 年第 1 次修订,2014 年第 2 次修订,2015 年第 3次修订,2016 年第 4 次修订,2018 年第 5 次修订,2019 年第 6 次修订。2024 年第7 次修订,本次修订是换版修订,主要把第 10 条款“告诫、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缩小认可范围”第 2 段改为“CNAS 向检验机构发出专项监督、投诉调查等特定活动通知,或启动对检验机构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至上述活动完成期间,暂停受理检验机构的变更、暂停和注销认可资格等申请。” 第 11.2.2.6 条款“检验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时,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CNAS 秘书处”。
本规则是CNAS和检验机构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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