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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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皖环函〔2019〕1120号
发布日期 2019-12-24
实施日期 2019-12-2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安徽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请认真梳理排查辖区涉气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应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对排放值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违法情况,依法立案查处。
《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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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安徽省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知
核心内容:
1. 政策依据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要求重点区域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法律依据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 执行要求
各市生态环境局需排查涉气企业,按特别排放限值加强监管。
强化执法,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法查处。
3. 废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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