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世标、张伟军、牛东升、温翠菊、闫慧芳、胡伟江、张华东、邱永祥、杜欢永、邹剑明。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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