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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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宁环规发[2019]4号(2)
发布日期 2019-10-09
实施日期 2019-11-1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八项制度和专家库,已经2019年9月2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赵敏电话/传真:(0951)5160973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9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表(初报).pdf 【0.07 M】 下载  |  查看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表(续报).pdf 【0.11 M】 下载  |  查看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统计表.pdf 【0.0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概览
目的与依据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工作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报告范围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事件
报告主体
地级市相关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
需向地级市和自治区改革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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