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8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 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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