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6222- 1986 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 -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 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一 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 -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理更清晰(见第11章);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邹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X 105 Pa(1. 22X 105 mmH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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