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定《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立项任务书,要求 以《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2009)、 《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 2006)、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 2006)、《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 2009)、 《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 2011)等 7个安全技术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气瓶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013年10月,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起草工作组,制定本规程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本规程制定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 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5年8月、2016年8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分别召开第二次、第三次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17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 特函[ 2017 ]1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201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四次工作会议,对征求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并且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017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7]61号文再次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工作组对第二次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修 改后形成送审稿。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许可改革的推进,为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相协调,按照特种设备局要求,起草工作组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2020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 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20年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市场监管总局向WTO/TBT进行通报。2020 年11月,WTO/TBT通报结束。 2021年1月4日,本规程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制定: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7个原有气瓶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 -并且进一步明确 气瓶基本安全要求,形成气瓶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调整各环节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 3.整理原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气瓶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汇总《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7个安全技术规范在宣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充分吸取和 结合多年来气瓶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在材料、设计、制造、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气瓶附件、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具体规定。
(1)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 (注1-1)、公称容积为0.4L~ 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于1.0MPa. 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 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1-3);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 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所指气瓶含瓶体和气瓶附件,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分类、品种以及代号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注1 4)、消防灭火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1-2: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等瓶装气体的分类以及常用气体物性参数见附件B. 注1-3:气瓶集束装置,是指将若干气瓶集束在一起用于公路运输或者临时固定使用的瓶组式集装装置,一般由气瓶、管路及框架组成。 注1-4:车用气瓶,是指固定在机动车上盛装机动车燃料(如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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