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5月10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和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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