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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