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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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榆政环发[2020]149号
发布日期 2020-08-17
实施日期 2020-09-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陕西省榆林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环保局,有关环境监测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和监管方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9号)《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陕环办发〔2019〕61号)《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榆市双联办函〔2020〕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现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贺腾飞 刘瑜(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912-3599961
电子邮箱:jiancedengji@163.com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7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附件:1.承诺书.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pdf 【0.15 M】 下载  |  查看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榆林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0.3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承诺书概览
自愿申请申请参加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登记,并接受监督。
材料真实性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承诺无隐瞒或伪造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条件自查符合登记监督管理入库条件。
遵守法规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测技术规范,接受监督考核,履行保密和信息公开义务,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
签署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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